標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發布的廣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的廣告,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廣告。 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證據。
2.商標被使用在服務上的證據
商標被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 商標被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發布的廣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的廣告,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廣告。 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證據。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被公證過的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一般會被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其效果是基本相等的。
訴前,當事人可以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也是做好訴前準備的一個有效措施。
根據《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申請人此時還需要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當事人不能自行取證的,或當事人用盡方法也無法取得關鍵證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某項證據是審理案件所必須的,人民法院應承擔起調查取證的責任。
這種情況一般分為三類:
(1)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2)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3)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還需要注意兩方面問題:
(1)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2)此項申請還需特別注意到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情況下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對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等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一般會因為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導致取證極其困難。
當事人還可以向侵權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門舉報,上述部門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并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清點數量、規格后查封并從中抽取樣品。
因為商標侵權案件的專業性較強,商標權利人自行取證還是有難度的,此時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進行取證。
來源:廣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