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異議人:鄭小龍
被異議人:四川普度茶葉有限責任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花滿樓”是其父親古龍先生原創武俠小說《陸小鳳傳奇》中的人物名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被異議人答辯理由:“花滿樓”并非異議人所獨創,異議人無權阻礙他人合理使用。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作品角色名稱在茶葉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盎M樓”寓意花香滿樓,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為了傳達產品特點。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為,在古龍先生創作《陸小鳳傳奇》之前,“花滿樓”一詞已出現在唐、宋詩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眾認知中“花滿樓”不唯一指向《陸小鳳傳奇》中的人物花滿樓,且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標識的商品與“花滿樓”角色名稱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擠占了異議人的潛在交易機會和商業價值。故對于異議人關于被異議商標損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益的主張不予支持,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
【典型意義】
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等可以作為在先權益獲得保護,但既要保護在先合法權益,也要防止不當限制公眾使用公有領域元素的自由。該案采信了被異議人答辯理由,對在先權益的邊界進行清晰的劃定,對類案審查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董蓉暉)
02
03
04
【基本案情】
異議人:陜西歷史博物館(陜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被異議人:河南廣播電視臺
異議人主要理由: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合法在先權益沖突,損害了異議人的正當利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唐妞”指定使用在第11類燈泡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454729號、第17455036號、第17455700號“唐妞”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為第29類肉、第30類茶、第43類餐館等,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唐妞”是異議人以唐文化為依托,以“唐仕女俑”為原型而創造的IP形象。通過報紙報道、出版圖書、建立文創產業門店等方式宣傳和使用,“唐妞”已成為聞名全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品牌,并與異議人建立了緊密的對應關系。被異議人作為電視媒體,對此理應知曉。被異議人未經異議人同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基于其“唐妞”IP形象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唐妞”是以“唐仕女俑”為原型而創造的文創IP形象。該案綜合考量文創IP形象的知名度、行為人主觀意圖等因素,確定文創IP形象名稱的權屬,既有效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減損權利人基于形象名稱所應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也有利于文化產業的繁榮與發展。(田彥娟)
05
06
【基本案情】
申請人: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劉玉志
申請人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東來順”商標的復制、摹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該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距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已超出5年。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不僅需舉證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東來順”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同時還需證明爭議商標所有人具有惡意。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東來順”已經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已達到為相關公眾廣為熟知的知名度;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涉及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明顯超出其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經營范圍,同時考慮到“東來順”商標的獨創性和知名度,被申請人復制、摹仿“東來順”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并致使申請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爭議商標被宣告無效。
【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中華老字號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強保護,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對于提振中華老字號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信心,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助力中華老字號企業在新形勢下煥發新活力,發揮了很好的指引作用。(陳 思)
07
【基本案情】
雙方當事人為叔侄關系?!罢毕盗袠俗R為其家族傳承使用的字號和商標,主營商品為綠豆餅,在泉州當地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均圍繞該標識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多次引證對方商標予以駁回,互相針對對方商標啟動相關程序,時間跨度長達十余年,前后涉及20余件商標案件,覆蓋商標授權確權程序的幾乎所有案件類型。
合議組通過梳理研究,全盤掌握雙方當事人的商標注冊情況、所涉案件及相互關系、雙方的主動與被動之處,形成初步調解策略。赴當地開展巡回口審、調解工作后,合議組始終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實地調查取證,面對面與雙方反復溝通,最終促成和解。雙方當事人根據和解協議,對10個商標案件撤案申請后已結案,對13件商標簽訂無償許可使用協議,互相承諾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請注冊近似商標、不再對雙方已申請注冊的44件商標啟動任何商標授權確權或維權程序,雙方多年商標糾紛徹底定分止爭。
【典型意義】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決,充分發揮了商標巡回審理便利當事人、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節約行政及司法資源的優勢,實現了由個案的“解決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決得好”轉變、由個案的“勝負裁決”向多個程序“聯動實質解紛”轉變,幫助當事人擺脫多年訴累,滿足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李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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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基本案情】
申請人:黃建堃
被申請人:伍連德國際醫療管理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主要理由:伍連德為中國衛生防疫、檢疫事業創始人,中國現代醫學、流行病學等領域先驅,中華醫學會首任會長。爭議商標的注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等產生誤認,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侵犯了伍連德的在先姓名權。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伍連德先生在我國衛生防疫、檢疫事業以及現代醫學、微生物學、流行病學、醫學教育、醫學史等領域具有極高聲譽,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文字“伍連德”,使用在核定服務上,容易使公眾認為其與伍連德先生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故爭議商標被宣告無效。
【典型意義】
知名人物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及品牌價值,商標審查審理實踐中存在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車牟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情形。爭議商標完整包含我國近代醫學先驅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響力不當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意圖明顯,為維護公序良俗及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該案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該惡意攀附行為予以打擊,對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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